从“井田制”到“初税亩”到“取消农业税” (作者:尤喜文)
【乡村振兴】发布时间:2024-10-06 点击数:178
一、农业税的产生:井田制。
中国有句古语,“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语出《诗经·小雅·北山》)普天之下,都是王的土地;从陆地到海边,都是王的奴隶。说这是一种土地国有制度,也未尝不可;说是“土地王有制度”,更加贴切。
既然“土地王有”,当然任“王”处置。据传,西周时期,王室把土地划分为一块一块,每块又划分为9小块,形若“井”字,称为“井田”。四周的8块,给百姓耕种,只有耕种权,没有所有权,不能买卖;中间的1块,由周围8块的耕种者代耕,归王室所有。《春秋谷梁传·宣公十五年》:“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按照《谷梁传》的说法,那900亩土地,“公田居一”,那就是100亩(也有人认为,公田的实际面积超过100亩)。百姓自己享有100亩的收成,无偿代耕12.5亩(100亩的八分之一)的公田,等于缴纳了12.5%(也有说是缴纳11.1%)的赋税。这就是“井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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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要注意的是,“公田”在这里有两种含义:900亩耕地,都是王室的,都是“公田”,是广义的“公田”;900亩正中的那100亩,由耕种其他800亩耕地的百姓共同代耕,收入归王室所有,也叫“公田”,是狭义的“公田”。
农奴“代耕”狭义的“公田”,其实就是一种赋税,其税率为12.5%。
到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鲁国率先实行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史书上称之为“初税亩”。《春秋公羊传·宣公十五年》:“‘初’ 者何?始也。‘税亩’ 者何?履亩而税也。” “初”是开始的意思,“税亩”指按土地亩数征税。按亩征税,从此开始。 “初税亩”,是王室税制的一次改革。在“初税亩”之前,王室占有的公田(广义的“公田”)通过转让、赏赐等途径,变得越来越少,税赋的来源不断收窄;由于铁器的出现,生产力不断提高,部分贵族私垦田地,这些田地就成了贵族的“私田”,贵族不愿把“私田”上交王室,“私田”也没有得到王室的承认,成为一种“黑田”,王室当然也无法享有这些“黑田”的赋税。实行“税亩”,王室可以对所有土地,包括贵族的“私田”,全部征收10%的赋税,只要王室具备“应征尽征”的能力,税基就大幅度扩大,王室的收入就大幅度增加。这对王室当然十分有利。所以,在鲁国“初税亩”之后,楚国、郑国、晋国等,都相继先后进行赋税改革,推行“按亩征税”的政策。 当然,“按亩征税”,也等于承认了贵族“私田”的合法性,也就是“土地私有”的合法性。所以,历史学家都认为:鲁国“初税亩”,是土地私有制开始的标志。原来的“土地国有制度”,变成了“土地私有制度”。同时,“初税亩”也成为中国开始进入封建社会的标志。这种“按亩征税”或者其他形式的向农民征税的政策,贯穿了整个漫长的封建社会。 “初税亩”,也是中国封建社会农民阶级产生的标志。毫无疑问,上述税收,最终承担者都是耕种田地的农民。耕种“公田”(广义)的农民,除了为王室无偿代耕12.5亩的“公田”(狭义)外,现在又要缴纳10%的田赋,实际上承担着22.5%的赋税。贵族的“私田”由王室征收田赋后,贵族的收入从哪里来?可以想见,贵族一定会向耕种土地的农民另行征收赋税。也就是说,耕种贵族“私田”的农民,同样承担着双重赋税。按照“趋同原理”,无论耕种“公田”还是“私田”,农民都要承担大约22.5%的田赋。 三、从“井田制”到按亩征税,农民承受的剥削越来越沉重。在“井田制”税制下,农奴承担12.5%的税负;“初税亩”之后,农民约承担约22.5%的税负。税负没有下降,反而明显上升。农民阶级从产生的第一天起,就承受着剥削阶级残酷的盘剥。剥削阶级的任何改革的出发点,都不是被剥削者。“初税亩”这一赋税改革中,获益最大的是王室,他们的税收增加了;其次是贵族,他们的私田合法化了。耕种土地的农民,没有获得一丝好处;相反,承受的剥削更为沉重。封建社会历朝历代,针对农民是税制花样翻新,收益的永远不会是农民。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通过各种途径,不断减轻农民的税负。2006年1月1日,人民政府全面取消农业税。
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农业税” 彻底进入历史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