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国家土地,国土资源所原管理者被判刑

【乡村振兴】发布时间:2024-11-08 点击数:142

       2013至2016年间,广东茂名市某地辖区内临河土地(包含耕地)因不法分子非法采矿而大面积减少,总面积为522.58亩,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除严惩非法采矿人员外,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对当地国土资源所的管理者判决量刑如下:    

           凌某不服,向茂名市中院提起上诉。茂名市中院审理判决如下:

       原判认定上诉人凌某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因二审时对凌某的量刑事实认定发生了变化,本院对凌某的量刑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2020)粤0904刑初84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上诉人凌某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20)粤0904刑初84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上诉人凌某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凌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摘自“新三农”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