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后,我国曾一度执行“有罪推定”。例如,有人举报某人“收听敌台”,某人到底有没有收听敌台?已有的材料是:有人举报,但没有实证;嫌疑人也不能自证清白。面对这种情况,法庭就认定其“有罪”,这是执行“有罪推定”的原则。
现在不同,执行“疑罪从无”。“疑罪”就是怀疑其有罪,但不能实证其有罪。仍以前述“收听敌台”为例,在仅有人举报但无实证,嫌疑人也不能自证清白的情况下,法庭就认定其“无罪”,这就是执行“疑罪从无”的原则。
有人说:“疑罪从无”是从西方学来的。这是不了解中国古代文化。
北宋苏轼《刑赏忠厚之至论》中说:“赏疑从与,所以广恩也;罚疑从去,所以慎刑也。”意思是:打算与之赏赐而怀疑是否当赏,那就与之赏赐,这是广施恩泽的做法;打算施之刑罚而怀疑是否当罚,那就不予刑罚,这是慎用刑罚的做法。
其文又曰:“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可以赏,可以无赏,赏之过乎仁;可以罚,可以无罚,罚之过乎义。过乎仁,不失为君子;过乎义,则流而入于忍人。”意思是:定罪以轻为原则,计功以重为标准。与其杀戮无罪之人,宁可失之于不按成法办事。可以赏赐,也可以不赏赐,在这种情况下施行赏赐,即使犯错,其错在过于仁慈;可以罚,也可以不罚,在这种情况下施行惩罚,一旦犯错,其错在不合大义。错在仁,不失为君子;错在不义,那就落入残忍之人。
“仁”、“仁政”、“施行仁政”,“义”、“正义”、“遵循正义”,这些都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概念和理念。赏善,是“仁”;可赏可不赏而赏之,则有失于滥“仁”;罚恶,是“义”,可罚可不罚而罚之,则错在不义。没有确切的事实证明其有罪当罚的情况下,“罪疑惟轻”,“罚疑从去”,也就是轻罚或者不罚。这可能放跑了有罪的人,但却有效地保护了被冤枉的好人。以死罪为例,放跑了该杀的人,下次还有机会将其逮捕处死;枉杀了无罪的人,过后即使“平反”,已经被处死的人也难以重活了。
苏轼该文中有两个相近而有差别的说法:一个是“罪疑惟轻”,一个是“罚疑从去”。“罪疑惟轻”是当不能实证其有罪时,重罪轻判;“罚疑从去”是当不能实证其有罪时,不予判罪。两相比较,“罚疑从去”更接近“疑罪从无”。
总之,“疑罪从无”并非舶来品。在古老的中国传统文化中,“疑则举而归之于仁”。在“仁”这一理念中,早就具有“疑罪从无”的思想。
刑赏忠厚之至论
尧、舜、禹、汤、文、武、成、康之际,何其爱民之深,忧民之切,而待天下以君子长者之道也。有一善,从而赏之,又从而咏歌嗟叹之,所以乐其始而勉其终。有一不善,从而罚之,又从而哀矜惩创之,所以弃其旧而开其新。故其吁俞之声,欢忻惨戚,见于虞、夏、商、周之书。成、康既没,穆王立,而周道始衰,然犹命其臣吕侯,而告之以祥刑。其言忧而不伤,威而不怒,慈爱而能断,恻然有哀怜无辜之心,故孔子犹有取焉。
《传》曰:“赏疑从与,所以广恩也;罚疑从去,所以慎刑也。当尧之时,皋陶为士。将杀人,皋陶曰“杀之”三,尧曰“宥之”三。故天下畏皋陶执法之坚,而乐尧用刑之宽。四岳曰“鲧可用”,尧曰“不可,鲧方命圮族”,既而曰“试之”。何尧之不听皋陶之杀人,而从四岳之用鲧也?然则圣人之意,盖亦可见矣。《书》曰:“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呜呼,尽之矣。
可以赏,可以无赏,赏之过乎仁;可以罚,可以无罚,罚之过乎义。过乎仁,不失为君子;过乎义,则流而入于忍人。故仁可过也,义不可过也。古者赏不以爵禄,刑不以刀锯。赏之以爵禄,是赏之道行于爵禄之所加,而不行于爵禄之所不加也。刑之以刀锯,是刑之威施于刀锯之所及,而不施于刀锯之所不及也。先王知天下之善不胜赏,而爵禄不足以劝也;知天下之恶不胜刑,而刀锯不足以裁也。是故疑则举而归之于仁,以君子长者之道待天下,使天下相率而归于君子长者之道。故曰:忠厚之至也。
《诗》曰:“君子如祉,乱庶遄已。君子如怒,乱庶遄沮。”夫君子之已乱,岂有异术哉?时其喜怒,而无失乎仁而已矣。《春秋》之义,立法贵严,而责人贵宽。因其褒贬之义,以制赏罚,亦忠厚之至也。
《传》中说:“打算与之赏赐而怀疑是否当赏,那就与之赏赐,这是广施恩泽的做法;打算施之刑罚而怀疑是否当罚,那就不予刑罚,这是慎用刑罚的做法。”尧在位之时,皋陶为狱官,多次对尧说“这人必须杀”,尧(觉得这人的罪行尚有可疑之处)坚持要皋陶宽宥这人。所以天下畏惧皋陶执法的坚定而乐于尧寛于用刑的做法。四岳说“鲧这个人可以用”。尧回答:“鲧这个人不堪用,他不但不作为,而且毁坏他们的家族。”过了一会儿又说:“先试用吧。”为什么尧不听由皋陶杀人而听从四岳用鲧?这样看来,先圣的用意,大概可以明白了。《书经》上说:“定罪以轻为原则,计功以重为标准。与其杀戮无罪之人,宁可失之于不按成法办事。”真是把道理说透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