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3天,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至3日)。
(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则不补假)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三)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四)一般每年365天,52个星期,周末休假10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