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姓、氏分开,姓大于氏,得姓者寡,受氏者多。随着人口增多,族群开支散叶,遵循“区别律”,姓氏越来越多。像所有事物一样,姓氏在增多的同时,又趋向简化,这就是姓氏的“趋简律”。“区别律”和“趋简律”,同时制约和推动姓氏的变化发展。
我国古代,姓是古代某一部落的标志,作为嫡系长房的“大宗”承姓;非嫡系长房的“小宗”,则可以由“大宗”授氏,作为“小宗”的标志。后来“姓”和“氏”越来越多,区分起来越来越麻烦,就统称“姓氏”。(参见《<中华姓氏>一书关于吴氏的起源,兼及 “姓氏” 的由来》)这有点像解放初期区分雇农、贫农、下中农,至“文化大革命”之时,则统称“贫下中农”,有点类似。“姓”和“氏”的出现和增多,遵循的是“区别律”;“姓”和“氏”的混一,遵循的是“趋简律”。
据统计,我国记录在案的姓氏共有23813个之多,这应该还不包括少数民族的姓氏。这么多的姓氏,按照“趋简律”,必定会简化。实际情况包括两种:
一是复姓变更为单姓,复姓人口越来越少。其中原因之一,是计算机的出现和联网,一般姓名为3个字,4个字的复姓姓名,给输入和排版带来麻烦,二十世纪80年代高考学生报名时,就直接要求4字姓名从复姓中减去一字录入。当然,复姓改为单姓的原因很多,这只是其中之一。总之是“夏侯□□”,不少变成了“夏□□”或“侯□□”;“欧阳□□”,不少变成了“欧□□”或“阳□□”;“司马□□”变成了“马□□”;“南宫□□”变成“宫□□”。
二是少数民族的姓氏变更为汉姓,少数民族姓氏越来越少。少数民族姓氏改为汉姓,古已有之。如北魏孝文帝时,改“拓跋氏”为“元氏”;唐末黄巢起义军攻占长安,朱邪克用在唐王朝收复长安战役中功劳最大,以后又力战朱玫、朱温,维护唐朝统一局面,朝廷赐其姓李,朱邪克用成为李克用,儿子李存勖(后唐皇帝)也就沿用“李”姓。解放后,少数民族直接采用汉姓的,有朝鲜族、壮族、土家族、白族等19个民族;既使用本民族的原有姓氏,也使用汉姓的,有满族、蒙古族、彝族、藏族、景颇族等27个民族。如“马佳氏”改姓“马”,“索绰罗氏”该姓“索”或“石”,“赫舍里氏”该姓“赫”,影星关之琳本姓“瓜尔佳氏”,现姓“关”。(见网络文章)
姓氏是血统的标志;姓名是公民之间相互区分的代码。是不是可以“自创姓氏”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可以随父姓,随母姓,随抚养人姓,但“仅凭个人喜好随意创造姓氏,会对文化传统和社会伦理观念造成冲击,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所以是不允许的”。“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可见,我国民法不允许“自创姓氏”。这样,就保证了姓氏“血统标志”的基本作用。
排列组合的基本原理,决定了姓名的字数越多,区分率越高。身份证号码增加区别码(身份证号码最后4位),就是为了增加区分率。3字姓名,同名的几率很大,2字姓名,更是如此。为了保证和提高区分率,在维护姓氏不变的前提下,姓名的发展走向,是不是多字?这只能由社会选择。